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3-10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148次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2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我省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及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聚焦我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多元供气格局,补足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气化云南”战略目标,力争2020年天然气年消费量达28亿立方米,到2025年达60亿立方米;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高效,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民生用气保障有力。
 
二、努力增加天然气供应,构建多元供气格局
 
(一)加强天然气资源供应。增加缅气、川气供应量;加快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拓展沿海和境外液化天然气资源。(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有关企业配合)
 
(二)加快推进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编制印发《昭通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规划》和《加快昭通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意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与央企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勘探开发;推进页岩气产区集输管网与省内主干管网互联互通;落实油气勘探开采中的用地政策;勘探开发企业加大资金和工作量投入,力争到2025年建成年产40亿立方米的产能规模。(昭通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尽快完成省内空白区块资源调查评价;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设立省级页岩气、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区,促成昭通空白区块尽快勘探开发;推动陆良盆地等省内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曲靖恩洪—老厂煤层气勘探开发产业化基地建设,力争到2025年建成年产3亿立方米产能规模。(曲靖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天然气支线管网建设
 
(三)加快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加快建设通向州、市中心城市的天然气支线管道,2020年底前新增文山州、红河州通管道气,建成通达11个州、市中心城市的天然气骨干输气网络,长输管道总里程达3000千米;2025年前新增临沧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迪庆州、怒江州通管道气,全省16个州、市中心城市通管道气,长输管道总里程达4000千米。(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业主应与沿线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进度、投资计划等,并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内容按期完成建设,目前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应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完成。各州、市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落实责任,加强对项目跟踪、督促、服务协调力度,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能源局指导)
 
(四)加快推进管网互联互通。统筹推进省内天然气支线管网与中缅天然气管道互联互通;省内天然气管网、城镇燃气管网、储气设施等互联互通;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产区集输管网与省内天然气干支线管网互联互通;我省与四川、广西等省际间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打破企业间、区域间行政性垄断,提高资源协同调配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五)落实《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建设,确保储气设施项目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到2020年底,各州、市、县、区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各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
 
(六)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利用。加快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燃气设施及老旧管网改造;新建城市新区、住宅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步建设燃气管网设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鼓励在宾馆酒店、商业中心、写字楼、医院、交通枢纽站、物流园区等制冷供暖集中区推广燃气空调;因地制宜使用天然气替代传统采暖方式,鼓励昭通、迪庆等地区采用天然气取暖。(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加快推进燃气下乡,统筹布局乡镇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编制《云南省乡镇村庄燃气利用工程专项规划》,对不具备通管道气的地区,按照“先试点、再推广、层层推进、连片实施”的模式,以县级为单位,做好乡镇村庄液化石油气(LPG)微管网整体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多样化液化石油气(LPG)微管网燃气项目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推进西双版纳州、普洱市、临沧市茶叶炒制等“以气代柴”试点,带动全省农村推广普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价格承受能力强、可中断工业用户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重点推进石化、冶金、烟草、玻璃、陶瓷等行业采用天然气替代和利用;在具有冷热电需求的工业园区试点推广分布式能源。(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指导)出台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工业燃料升级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稳步实施工业“煤改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配合)
 
(八)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统筹规划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机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船舶停靠点等建设CNG/LNG加气(注)站,预留建站用地。鼓励发展油气、油气电合建站;鼓励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自备加气站。(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发展天然气渣土运输车、企业场内作业车和天然气船舶。各地应把天然气车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船上牌、年度审验等给予便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
 
(九)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做好保供应急预案。各地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对天然气供需情况的研判,精准预测,根据天然气供需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努力实现供需平衡。落实各级政府的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编制省级、州市级、燃气企业应急预案,构建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保供应急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用气量的20%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在供用气紧张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有序压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完备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各级政府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十一)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国家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精神,推动天然气管网输配分离,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坚决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建立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价格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强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独立的储气调峰定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规范天然气下游市场秩序
 
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按照“谁授权、谁清理”原则,加快对“圈而不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全面清理,建立有效、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由授权主体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考核,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云南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统一印制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及特许经营权证。各州、市、县、区应按照新的合同范本,对新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年度考核管理,对各地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用气报装服务和企业用气接入,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升用气服务质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实行城市供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经营权一体化管理。推进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城市燃气经营权同权,提高管道建设积极性。推进燃气市场资源整合,对于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燃气经营权分离,已形成多级运营体系的地区,鼓励同一城市、同一区域燃气企业间采取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现有燃气企业资产、人员,组建城市燃气集团公司,形成统一的供气主体,减少供气中间环节,确保事权一致,提高天然气保供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有大型油气企业优化整合,推进我省油气企业资产同质化整合重组,减少同业竞争,集中资源打造骨干企业,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省国资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配合)
 
(十三)加大对项目建设的要素保障支持。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强化用地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等方式。(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研究制定省级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的补贴政策,以及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燃气设施的改造,燃气下乡、“以气代柴”、“以气代煤”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州、市、县、区出台相应财政支持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投资参与我省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天然气安全管理。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各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城镇燃气企业逐步建立智能化燃气管理平台,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与天然气供应企业和主要用户共同建立天然气应急抢险管理平台,整合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并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天然气应急管理能力。落实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治安执法,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油气管道运行安全。(有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推进天然气大规模高效利用,推动绿色用能,有力促进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